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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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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法律知识

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武汉办理缓刑的律师推荐

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

(1)缓刑通常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监外执行则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2、适用条件

(1)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主要是罪犯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如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3、判决制度

(1)缓刑是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具有考验期。

(2)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

4、执行期限

(1)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以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2)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监外执行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这里的“严重疾病”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且疾病不是罪犯自伤自残所致,保外就医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女性罪犯,在怀孕期间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限通常按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也可以适用此措施。缓刑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适用对象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2、适用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缓刑的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

5、缓刑的撤销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者有新罪,缓刑可能会被撤销,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6、缓刑期满后的处理

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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