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被判缓刑后,案底是无法消除的。具体如下:
1、虽然案底无法消除,但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未再犯新罪或违反相关规定,那么原判的刑罚便不再执行。这意味着,虽然犯罪记录依然存在,但犯罪分子的刑罚得到了减免,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
2、缓刑与死缓在刑法中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缓刑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要求这些犯罪分子具备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条件。而死缓则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但考虑到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因此暂时不执行死刑。申请撤销缓刑的流程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发现违规行为
当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时,将触发撤销缓刑的程序。
2、提出撤销建议
公安机关在执行缓刑期间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后,将向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书。
3、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法院可能会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并在必要时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将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并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撤销缓刑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何时发现,均应当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实行并罚。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只应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但如果漏罪与新罪并存,则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所犯的新罪及漏罪实行并罚。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这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禁止令、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等情形。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