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犯罪分子被判处刑期为三年,设定了一个三年的缓刑考验期,具体如下:
1、刑期与考验期: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必立即入狱服刑。设定了一个三年的缓刑考验期。
2、表现要求: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再犯罪或被发现有其他未判决的罪行。还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执行结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规定,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不再执行。他们在不实际服刑的情况下恢复自由。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情节:缓刑适用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2、悔罪表现: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改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投案。
3、再犯罪风险:缓刑的适用需考虑犯罪分子是否有再犯罪的风险。犯罪分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改正,且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被判处缓刑。
4、社区影响:宣告缓刑需考虑对犯罪分子所居住的社区是否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犯罪分子在社区中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声誉,且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被判处缓刑。缓刑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帮扶和监督,重新融入社会。
2、禁止令:根据犯罪情况,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或对其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3、定期报告:犯罪分子需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和工作情况等。有助于社区矫正机构及时了解状况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4、违反规定的后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