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不起诉是否算有犯罪记录取决于不起诉的具体原因,不起诉分为几种情况: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指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足够的犯罪证据或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犯罪记录。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有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一般也不会公开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案底”,但在某些特定机关内部可能会有记录,且在某些职业审查时可能需要说明相关情况。
3、证据不足不起诉
与法定不起诉类似,因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而决定不起诉。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足够的犯罪证据,一般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犯罪记录。
4、附条件不起诉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一个考验期,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则不予起诉。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虽然一般也不会公开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案底”,但在某些特定机关内部可能会有记录,且在某些职业审查时可能需要说明相关情况。有犯罪记录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刑事处罚
当个人因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等刑罚时,将会在公安部门留下犯罪记录。犯罪记录会详细记录个人被判刑的时间、罪名以及所服刑期等关键信息。
2、行政处罚
虽然行政处罚不会直接构成犯罪记录,但个人在涉及行政案件时,可能会留下违法记录。这种违法记录属于行政处罚,只对被处罚者本人产生影响,如影响入伍、报考军警院校等。
3、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在未满18周岁时犯罪,即使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犯罪记录也会被封存。一般情况下,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申请消除不起诉记录是一个法律程序,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具体分析如下:
1、需要明确不起诉记录的具体类型,比如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不同的类型可能涉及不同的处理方式。
2、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提出复议或复核的申请。
3、如果复议或复核未果,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不起诉决定。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