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当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案件的结案如下:
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检察委员会通过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2、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承办检察官会向被不起诉人、被害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如果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还需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的决定。
4、释放被不起诉人: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5、处理被害人申诉: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6、处理被不起诉人申诉: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应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7、结案:如果没有申诉,7日后不起诉决定就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就此结案,不再进入审判阶段。检察院不起诉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如果某个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诉,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如果犯罪分子因特赦令被免除刑罚,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某些犯罪需要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诉权的人提出告诉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些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时,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继续刑事诉讼活动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包括法典中明确的其他情况,如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具备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等。检察院不起诉的流程主要包括:
1、审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后,如果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应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3、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送达过程中,应当告知相关人员如对结果不服的申诉或上诉权利。
4、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如果仍需对被不起诉人员采取其他制裁措施或没收其违法所得,需提出检察建议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