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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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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法律知识

二次传唤后一般会被拘留吗,武汉刑事会见律师推荐

二次传唤后是否会被拘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犯罪嫌疑人第二次接受传唤时,如果仍然不按时到案,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拘传,强制嫌疑人到案,但一般不会直接拘留。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涉诉人员在特定时间地点到达调查现场的行为,而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用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经审查,有确凿证据证明嫌疑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并且满足拘留的法律条件,那么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拘留。反之,如果嫌疑人全程配合调查,且案情未达到需要拘留的程度,或者证据仍然不足,那么不一定会被拘留。传唤的条件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

2、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和拘传时,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在需要传唤其接受调查时,会遵循以下程序:

1、传唤决定需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正式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2、是在现场直接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证件后,有权口头传唤行为人,但这一行为必须在后续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注明;

3、公安机关在传唤过程中,必须将传唤的原因和法律依据清晰地告知被传唤人;

4、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传唤措施,以确保调查程序的顺利进行。传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口头传唤

仅限现场发现犯罪情况,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讯问)笔录中注明。

2、书面传唤

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传唤证》传唤,命令其于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方式。这是公安机关最常使用的传唤方式。

3、强制传唤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执法活动。

4、拘传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依法传唤没有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拘传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是具有强制性的,属于一种较轻的刑事强制措施。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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