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拘留10天是否可以探视取决于拘留的类型(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以及当地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对两种拘留类型的探视规定:
1、行政拘留
在行政拘留期间,家属通常是可以探望的。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2、刑事拘留
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通常是不允许探视的。但是,如果被拘留人需要委托代理律师进行会见的,则会见律师需携带个人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同时,还需要携带其个人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的公函。拘留的拘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会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拘留决定批准后,执行人员会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执行拘留。然后,将犯罪嫌疑人押解至看守所羁押。
3、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告知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如果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不通知,但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4、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会在法定时间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羁押。
5、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家属可以在拘留期间申请取保候审,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被释放,等待审判。
6、拘留期满后,如果案件尚未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延长拘留期限,或者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7、案件移送至法院后,法院会依法进行审判,并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拘留后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被传讯时,应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