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不能减刑的三类案件,具体如下:
1、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案件
(1)这类案件涉及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减刑或假释,确保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2)终身监禁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措施,旨在剥夺罪犯重新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维护社会安全和正义。
2、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案件
(1)这类轻罪案件,法律倾向于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不适用减刑制度。
(2)缓刑期间,犯罪分子需遵守相关规定,表现良好则无需执行原判刑罚;违反规定,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案件
(1)这类案件中,贪污行为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法律特别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况下不得再减刑。
(2)此类规定旨在严厉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维护国家政治生态和公共利益。还有特定情形下的案件也适用限制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累犯及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涉及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对犯罪分子限制减刑。减刑与假释是刑罚执行中的两种不同制度,具体如下:
1、适用条件不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已执行一定期限的犯罪分子,认为其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2、对象不同:减刑的对象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在押罪犯;假释的对象则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已执行一定期限的特定罪犯。
3、效果不同:减刑是缩短犯罪分子的刑期;假释则是提前释放犯罪分子,附有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内若犯罪分子表现良好,视为刑罚执行完毕;违反规定,撤销假释并继续执行原判刑罚。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