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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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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怎么定性为合同诈骗,武汉性价比高的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唐健

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主要依据方面如下:

1、客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这些行为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或变造的票据作担保、以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更多财物、收受财物后逃匿以及采用其他欺骗手段等。

3、主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区分个人合同诈骗与单位合同诈骗时,应重点关注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

4、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财产权益,却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如下:

1、以假乱真“饰耳目”

犯罪分子通过伪造身份证明、虚假证明材料或虚构公司、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逃匿。

2、唱一和“演双簧”

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通过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的方式来演“双簧”,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并上当受骗。

3、先舍后取“钓大鱼”

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但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4、虚张声势“空手道”

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高进低出“连环套”

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6、招摇撞骗“唱空城”

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数额较大

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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