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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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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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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法律知识

诈骗犯坐牢了款由谁还,武汉可靠的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推荐

诈骗犯在坐牢后,诈骗所得款项的偿还责任主要由诈骗犯本人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1、本人承担

诈骗犯在被判刑坐牢后,也需要退赃退赔。现实中如果诈骗犯有钱,积极退赃退赔,那么受害者可以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等各阶段拿到钱。如果没钱,那么等他坐牢后出来赚钱有钱了,也要赔偿。

2、家属代赔

现实中有的家属为了帮助诈骗犯减轻处罚,会主动帮忙赔偿损失,争取拿到谅解书;诈骗犯坐牢后,家属为了帮助减刑、假释,也会帮忙赔偿。

被诈骗遭受损失,你要注意以下事项:

1、诈骗罪不是犯罪分子被抓了就一定能拿回钱、拿回损失,现实中有不少拿不到钱或者只能拿到部分钱。

2、能不能拿到钱,关键是看诈骗犯有没有钱,有没有财产能被执行。

3、如果诈骗犯财产不够,诈骗的钱很多,受害者很多,公安部门一般是酌情分配,不会简单的把钱退赔给一两个人或者全赔偿给一些人。

以下是合法追回被诈骗钱的步骤:

1、立即报警

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报警时,应详细陈述被骗经过,并提供所有可能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有助于立案侦查,方便公安机关依靠侦查手段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和银行账户。

2、配合警方调查

在报案后,需要保持耐心和配合,积极协助警方的调查工作。警方会根据提供的证据和线索展开调查,并努力抓住犯罪嫌疑人。

3、强制执行

只要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相关的犯罪数额及对应的受害人范围、数额,被害人就可以等待执行程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合伙人、抽逃资金的股东等,可以将他们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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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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