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以租代购诈骗的受害者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报案:受害者应当及时保存证据,如租赁合同、支付凭证、交流记录等,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对诈骗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可能会起诉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起诉: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受害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的被告人会面临牢狱之灾。以租代购诈骗犯罪构成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打算履行合同义务,而是意图通过欺骗手段占有他人财物。
2、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
3、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4、合同诈骗的特殊性:在以租代购的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利用合同的形式,通过不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如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照约定购买车辆,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以租代购诈骗的起诉程序主要包括:
1、收集证据:在起诉前,受害人应首先收集与诈骗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交易记录、聊天记录、通信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诈骗行为的存在以及受害人的损失。
2、向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如果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例如3000元以上),则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3、聘请律师:受害人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其处理法律事务。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
4、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选择民事诉讼,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需要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