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帮信罪的立案标准是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具体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出租、出售的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7、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明知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主观明知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关系、帮助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2、帮助行为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3、情节严重
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
4、入罪标准
构成帮信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帮助对象数量等达到法定标准。帮信罪的审判程序具体如下:
1、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发现犯罪线索后,会进行立案侦查。这可能包括传唤、拘传、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收集证据的活动。
2、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起诉条件。符合条件,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确定合议庭成员,并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开庭日期,并通知相关人员。开庭审理可能包括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最终法院会作出判决并执行。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