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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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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法律知识

偎亵儿童罪立案标准,武汉专业的刑事律师推荐

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如果行为人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或者对同一名儿童多次进行猥亵,即构成猥亵儿童罪。

2、聚众猥亵儿童的

如果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或者聚众情况下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如果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猥亵行为对儿童造成了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果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后,或者自行发现犯罪线索时,会进行立案侦查。这一阶段主要是收集证据,确认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

2、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会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上全案证据。

3、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可能会退回补充侦查。

4、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会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并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对于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会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可能包括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猥亵儿童罪的立案和审理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报案陈述

被害儿童或监护人的报案陈述,详细描述猥亵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

2、伤情鉴定或就医记录

如果被害儿童受到了身体伤害,需要提供伤情鉴定报告或就医的医疗记录。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以及对猥亵行为的承认或否认。

4、证人证言

目击者或知情人的证言,提供关于猥亵行为的具体细节。

5、物证

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如衣物、DNA样本、指纹等,可能与猥亵行为直接相关。

6、书证

相关的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可能包含猥亵行为的证据。

7、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等,可能记录了猥亵行为的发生过程。

8、鉴定意见

专业机构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的鉴定结果,用于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10、勘验、检查笔录

警方对犯罪现场的勘验记录,以及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身体检查记录。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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