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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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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法律知识

逮捕后多久判刑,武汉靠谱的刑辩律师唐健

整个诉讼过程的最短期限为四个月,而最长则可能长达十五个半月。具体情况如下:

1、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为两个月。若遇到重大复杂或者存有疑点等特殊情况时,侦查期限可延至七个月之久。

2、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审核起诉,这一阶段的期限定为一个月,最多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还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均为一个月,但两次补充侦查的总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

3、审判阶段

法院阶段的审判期限通常为一个月,最多可延长半个月;如遇重大复杂或存在疑点等特殊情况,审判期限可再次延长一个月。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审判期限应在二十日内完成。逮捕后的诉讼流程如下:

1、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4、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一般会在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后的采取措施如下:

1、立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后,必须立即执行逮捕,并在执行后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2、通知被逮捕人家属

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告知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3、进行讯问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4、审查逮捕的必要性

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后,应当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这些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6、案件侦查和审理

逮捕后,公安机关将继续进行侦查,收集证据,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将审查案件,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7、国家赔偿

如果逮捕后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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