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做假账涉及的金额不同,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通过做假账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都能触犯刑法。要证明自己不是故意做假账,进行证明的方面如下:
1、主观意图
需要证明自己没有故意做假账的主观意图。这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基于对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以及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反映来体现。
2、专业能力
可以通过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来证明自己没有故意做假账。能够证明自己对会计知识和财务报告有充分的了解,就可以减少被怀疑的可能性。
3、行为证据
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行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故意做假账。其可以提供自己的工作记录、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文件等,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4、诚信记录
可以通过展示自己的诚信记录来证明自己没有故意做假账。能够证明自己在过去的工作中一直遵守职业道德,没有不良记录,就可以增加自己证明的力度。证明自己不是故意做假账,需要准备材料如下:
1、书面指示或沟通记录
有上司或公司其他人员明确指示自己进行虚假会计操作的书面证据,这些可以作为证明自己被迫做假账的直接证据。
2、录音或录像
在某些情况下,口头指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录音或录像可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录音或录像的合法性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需要确保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3、内部控制记录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被破坏或绕过,可以提供相关的内部控制记录,证明自己按照正常程序操作,但受到了外部干预。
4、审计记录
在审计过程中被迫提供虚假审计意见,审计记录可能包含有关自己被迫行为的信息。
5、法律咨询记录
在意识到面临法律风险后,及时寻求了法律帮助,与律师的咨询记录和采取的法律措施也可以作为试图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
6、同事证言
有同事可以证明自己受到了不当压力或指示,他们的证言也有助于证明清白。
7、个人陈述
详细描述自己如何受到压力或指示,以及自己为何认为这些指示是不当的,也可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