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刑事案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罪,如间谍罪等。
2、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放火罪、交通肇事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抢劫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如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如妨害军事行动罪
8、贪污贿赂罪,如贪污罪、受贿罪
9、渎职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如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申请刑事赔偿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需要确定哪个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通常,作出错误拘留、逮捕或判决的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2、提交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书面赔偿申请。申请书应包含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等。如果书写申请书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相关机关制作申请登记表。
3、提供相关材料
除了申请书外,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原案强制措施和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以及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
4、赔偿请求时效
申请刑事赔偿必须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时效内提出,通常为两年。
5、赔偿决定和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6、赔偿方式
赔偿方式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主要以支付赔偿金为主。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法律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性质
刑事案件,涉及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这类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需要国家通过刑罚进行制裁。
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涉及刑罚处罚,而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法律关系
刑事案件,涉及国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案件,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3、诉讼程序
刑事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判,程序较为复杂。
民事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相对简单,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
4、法律后果
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将面临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民事案件,法律后果多为财产赔偿、恢复原状等,不涉及刑罚。
5、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主要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
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推荐律师介绍: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