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具体如下:
一、主刑
1、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2、拘役
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附加刑
1、罚金
由法院执行,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3、没收财产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
仅对外国人适用,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刑罚的构成要素具体如下:
1、客体
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中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主体
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它们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行为。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刑罚的作用具体如下:
1、惩罚功能
刑罚通过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如自由、财产等,使其感受到痛苦,从而实现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这种惩罚不仅是对犯罪人个人的制裁,也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
2、预防功能
刑罚的预防作用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的适用,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一般预防则是通过刑罚的威慑力,防止社会上的其他人犯罪。
3、改造功能
刑罚不仅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还包括对其的教育和改造。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