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
2、财产损害赔偿
包括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损失和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较小,原则上只支持实际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的赔偿条件如下: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需符合法定条件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即犯罪行为的责任人。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需要有具体的赔偿要求,并且能够提供支持这些要求的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通常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观点认为应纳入精神损害赔偿。
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及时提起。如果在第一审期间未提起,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7、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赔偿义务人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在特殊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可能还包括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以及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或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方式如下:
1、赔偿经济损失
这是最常见的赔偿方式,包括因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恢复原状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财物损坏,赔偿方式可以是修复或更换受损财物,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3、残疾赔偿金
如果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残疾,赔偿范围还包括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4、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在中国法学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包括精神赔偿存在不同的看法,但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