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唐健律师官网 >法律知识

律师介绍

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法律知识

一旦刑事立案意味着什么,武汉口碑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立案标志侦查启动,具体内容如下:

1、程序启动:刑事立案标志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已确认有犯罪事实发生,并决定启动刑事侦查或审判程序。

2、证据收集:立案后,相关机关将围绕犯罪事实展开调查,收集证据,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其实施的犯罪行为。

3、法律程序保障:立案后,刑事诉讼程序将按照法定流程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立案流程严谨,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1、报案与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接到报案后,相关机关将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立案审查:受理案件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将按照管辖范围进行立案审查,包括对报案材料、证据等进行评估,确认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立案决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机关将作出立案决定,并开启正式的刑事侦查或审判程序。

4、通知与告知:立案后,相关机关应及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告知其立案决定及相关权利义务。立案震慑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具体内容如下:

1、保护公民权益:刑事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打击犯罪行为:立案标志着对犯罪行为的正式打击,有助于震慑潜在犯罪分子,减少犯罪活动的发生。

3、促进司法公正:立案后,刑事诉讼程序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4、引导社会舆论:立案决定往往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有助于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


唐健律师官网(鄂ICP备2026031614号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手机:1804053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