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根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法律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现法律对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严惩。
2、情节认定: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的危险性、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会判处较重刑罚。反之,情节较轻的,判处较轻刑罚。
3、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前者行为人并无杀人的故意,疏忽大意导致他人死亡。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明显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4、从轻处罚情形:行为人在案发后表现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表现出悔改之心,法院会从轻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
1、预见可能性:行为人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可能性,即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根本无法预见,即使造成死亡,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重大过失: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应当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仅属于一般过失,不构成犯罪。重大过失通常表现为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
3、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死亡,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客观因素,行为的危险性、死亡的直接原因等。
4、法律救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感到悔恨,可以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家属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预防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具体如下:
1、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预防此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2、安全教育:学校和社会各界应当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教育,公众了解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3、企业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4、公众参与:公众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