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谅解书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显著的:
1、量刑优惠:根据相关规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诉讼程序影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可能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走向,如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甚至可能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社会关系修复:谅解书体现了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谅解,表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
4、刑事责任:即使取得了谅解书,如果诈骗行为严重,犯罪嫌疑人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谅解书可能会在法院量刑时起到一定的减轻作用,但不一定能免除坐牢的处罚。谅解书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这类案件通常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相关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2、过失犯罪案件:除了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也可以适用谅解书。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谅解的,法官一般会根据犯罪情节给予轻判。
3、特定条件下的自诉案件: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可以自诉的刑事案件,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被害人可以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谅解书的撰写与提交是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1、谅解书的撰写:
(1)明确内容:详细说明导致谅解产生的具体事件,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等。
(2)注意事项:谅解书的撰写和签署必须是自愿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事实情况,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谅解书的提交:
(1)提交时机:谅解书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适时提交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
(2)提交方式:一般来说,谅解书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赔偿协议、收条等。
(3)法律效力:谅解书一经提交并确认有效,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重要影响。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