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类型,其常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出售或出租“两卡”(信用卡、电话卡)
行为人受犯罪分子蛊惑,出售或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这些卡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等非法活动。
2、架设简易通讯设备
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讯支持,如安装和使用GOIP通讯设备,帮助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
3、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为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4、广告推广
帮助犯罪分子发布虚假广告,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为犯罪活动提供宣传。
5、支付结算
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如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帮助转移资金。
6、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虚拟货币的买卖,通过洗钱等方式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7、提供非法软件及服务支持
为非法网站或电信网络诈骗提供非法软件及服务支持,如提供流量支持、基站、路由、拨号等非法支持。
8、提供广告、推广服务
为非法网站或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广告、推广服务。
9、出租微信,提供微信解封服务
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或提供解封服务,这些账号可能被用于诈骗等非法活动。
帮信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犯罪主体。
2、客体要件
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3、客观要件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
4、主观要件犯
罪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
5、情节要件
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
帮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为三个或以上的对象提供协助或支持时;
2、当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时;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超过五万元时;
4、非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时;
5、如果在最近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当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时;
7、其他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推荐律师介绍: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