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是可以去外地的,但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如果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期间的人员如果计划离开居住地,应当向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述外出理由、预计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获得批准后,必须严格遵守缓刑相关规定,并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延长外出计划,应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并再次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可能会撤销缓刑,甚至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2、缓刑期间的人员在计划离开居住地之前,应确保遵循所有必要的手续和规定,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刑的缓刑条件如下:
1、对象条件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被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那么他将不符合缓刑的对象条件。
2、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些条件要求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性质不严重,情节不恶劣,且能够认识到错误,真诚悔悟,并有悔改的意愿和行为。犯罪人需要表现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不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由于其再犯的可能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高,因此不适用缓刑。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这类人员通常在犯罪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不适用缓刑。
4、特殊条件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如果符合上述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5、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对于被判拘役的罪犯,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两个月;对于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
6、法律后果
若罪犯在考验期内未违反缓刑条件,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若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前有未决罪,将撤销缓刑并执行新判决;违反缓刑期间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7、附加刑的执行
即使被宣告缓刑,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仍须执行。缓刑的限制范围如下:
1、犯罪主体条件
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主体,由于其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故未能被纳入到缓刑的适用范围之内。
2、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犯罪分子需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由于其反复犯罪的性质,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不适用缓刑。
4、特殊人群的缓刑
对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应当宣告缓刑。
5、缓刑期间的限制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