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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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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法律知识

缓刑怎么执行,武汉办理缓刑的律师推荐

缓刑执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1、缓刑考验期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被判死刑的缓刑考验期,两年。

2、考验期的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考验期从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开始计算,如果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3、缓刑的执行机构

缓刑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也就是司法局下设的社区矫正局及其派出机构,基本上是委托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具体负责监管。

4、缓刑期间的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缓刑的撤销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

6、缓刑的结果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缓刑条件如下:

1、对象条件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如果一个人被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那么他将不符合缓刑的对象条件。

2、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些条件要求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性质不严重,情节不恶劣,且能够认识到错误,真诚悔悟,并有悔改的意愿和行为。犯罪人需要表现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不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由于其再犯的可能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高,因此不适用缓刑。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这类人员通常在犯罪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不适用缓刑。

4、特殊条件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如果符合上述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5、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对于被判拘役的罪犯,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两个月;对于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

6、法律后果

若罪犯在考验期内未违反缓刑条件,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若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前有未决罪,将撤销缓刑并执行新判决;违反缓刑期间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7、附加刑的执行

即使被宣告缓刑,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仍须执行。缓刑的具体作用如下:

1、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可能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现象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2、促进犯罪人改造

缓刑能够促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下,更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从而获得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

3、减少国家经济支出

对缓刑者附条件不执行刑罚,无需国家增加监舍建设费用、监管人员费用,缓刑具有减少国家经济支出的价值。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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