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取保候审后免于起诉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取保候审
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如犯罪较轻、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等,会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案件侦查
取保候审后,侦查机关将继续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查起诉
当侦查机关完成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工作之后,会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事实,或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可以作出不起诉等决定。
4、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根据被不起诉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予以解除或释放。
5、财产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还需对侦查过程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解冻、解封。
6、行政处罚
对于被不起诉人可能需要接受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提出相关的检察建议,并将其移交至相关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
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体系不符合起诉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
一是要求原检察院复议,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官进行审查,最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二是若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仍然错误,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改变下级检察院的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执行。
2、被害人申诉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受理,上一级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3、被不起诉人申诉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向原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申诉。经审查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并抄送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推荐律师介绍: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