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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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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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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法律知识

取保候审还会判刑坐牢吗,武汉可靠的取保候审律师推荐

取保候审后是否会被判刑坐牢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具体内容如下:

1、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适用于那些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此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情况,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及时报告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的变动,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和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

3、取保候审后的判决情况

取保候审后,案件会继续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如果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且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有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当取保候审期限到期或者案件审理终结时,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2、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借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3、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保证金,可以经本人书面出具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取保候审后争取不被判刑,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1、积极配合调查

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案情,避免任何妨碍司法的行为。

2、聘请专业律师

委托一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为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

3、展现悔过之意

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展现认罪悔过的态度和社会责任感。

4、遵守取保候审规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如按时到案、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避免违反规定导致取保候审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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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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