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取保候审一年后,根据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继续侦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解除取保候审
如果办案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或者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会解除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通知并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案件仍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可能会根据案件情况变更强制措施,如转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在这种情况下,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新的强制措施要求。
3、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案件已经侦查完毕,公安部门可能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取保候审人可能会面临起诉和审判。
4、撤销案件
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案件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5、继续侦查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案件复杂,需要继续侦查,办案机关可能会延长取保候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的取保条件如下:
1、轻罪可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那么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2、社会无害
即使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3、特殊群体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4、羁押超期
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5、保证金或保证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确保不逃避或妨碍侦查,随传随到。
6、遵守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取保候审的取保流程如下:
1、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材料。
2、审批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审批过程中,司法机关会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
3、执行
如果申请被批准,公安机关会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未成年人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4、遵守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等。
5、解除或变更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
6、保证金退还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期满后会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