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取保一年时间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解除取保候审
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已经得到解决,那么取保候审将自动撤销。案件尚未结案,但符合撤销取保候审的条件,司法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取保候审。
2、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需要继续侦查、起诉或审理,但取保候审期限已到,司法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3、自动解除
办案单位在取保候审到期后未做任何处理,取保候审自动撤销。
4、退还保证金
对于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办理取保候审的流程如下:
1、申请取保候审
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审查申请
办案机关接到申请后,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3、作出决定
办案机关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4、执行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根据决定,执行取保候审措施,包括收取保证金或者安排保证人,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遵守的相关规定。
5、遵守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在传讯时迅速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
6、解除或变更
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时,办案机关可以解除或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轻罪可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那么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2、社会无害
即使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3、特殊群体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4、羁押超期
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5、保证金或保证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确保不逃避或妨碍侦查,随传随到。
6、遵守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