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保释出来了还会不会判刑,要看后续案件发展,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那么就可能不会判刑;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为被告人有罪,并且证据确实充分,那么被告人仍然会被判刑。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它并不直接决定最终是否判刑。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这类特殊人群,取保候审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为避免超期羁押,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5、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
对于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以下是保释的一般流程:
1、需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取保候审申请书,说明申请的理由,如犯罪情节较轻、不会逃避侦查或审判、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等。
3、申请人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的条件包括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并且信誉良好。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答复。如果不同意,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5、如果申请被批准,公安机关会执行取保候审,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