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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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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法律知识

偷渡出国回来之后会判刑吗,武汉靠谱的刑辩律师唐健

偷渡回国后是否会判刑取决于偷渡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有自首等从轻情节。

1、刑事责任

(1)如果偷渡行为情节严重,例如多次偷渡、结伙偷渡或涉及组织他人偷渡,可能会构成犯罪,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政处罚

如果偷渡行为不构成犯罪,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自首情节

如果偷渡人员在回国后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偷渡出国的立案标准如下:

1、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

多次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表明行为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达到了需要立案追诉的程度。

2、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

这种行为不仅自身实施了偷渡行为,还诱使他人参与,扩大了违法范围,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

在偷渡活动中起领导、策划或指挥作用的,属于组织偷渡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应予以立案追诉。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

与境外组织或人员勾结进行偷渡,破坏了国家边境管理秩序,性质恶劣,必须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

屡教不改,表明其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情节较为严重,符合立案标准。偷渡出国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非法出入国(边)境者,即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向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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