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这些案件需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具体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具体包括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需要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刑事自诉的自诉条件如下:
1、适格的自诉人
自诉人必须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2、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人提起自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人,并提供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自诉案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通常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5、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自诉应当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内提起,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提交自诉状或告诉笔录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诉状名称、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7、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
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8、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相应证明
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以及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刑事自诉的准备材料如下:
1、刑事自诉状
(1)刑事自诉状是启动刑事自诉程序的核心文件。需包括自诉人及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明确的诉讼请求、犯罪事实的具体描述(包括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证据的名称和来源、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2)自诉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且每一份都需自诉人签名或盖章。
2、自诉人身份证明
提交自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
3、受伤害的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法医鉴定、医疗诊断证明、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这些材料能够证明自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了犯罪行为的具体侵害。
4、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对于某些类型的案件,需要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通知或裁定书。这是提起刑事自诉的前提条件之一。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这些材料应能够支持自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
6、委托代理材料(如适用)
如果自诉人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起诉,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7、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院可能还会要求提交其他特定的材料。自诉人在立案前应咨询受诉法院,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