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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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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撞死人后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武汉口碑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交通事故撞死人后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肇事者的行为来判断,具体内容如下: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会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肇事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事故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的,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3、在实际案例中,肇事者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并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获得缓刑判决,避免实际入狱服刑。

4、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将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被判处更长的有期徒刑,并且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考取。交通事故撞死人属于严重的交通事故,涉及到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不能私了的。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由检察机关追究,属于公诉案件,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私了。

2、在处理这类事故时,肇事司机及其家属可以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会影响法院的量刑,但并不代表可以私了。事故涉及酒驾、毒驾、无证驾驶、车辆无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载运危险物品、碰撞公共设施等情形,也不能私了,必须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3、事故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没有争议,但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也要立即报警,由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救治,并通知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责任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事故得到妥善处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因私了带来的后续法律风险。交通事故撞死人后,减轻罪责关键在于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及真诚悔罪。一下是有助于减轻罪责的内容:

1、立即停车并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有助于抢救伤者,也是法定义务。

2、如实供述

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不逃避责任。构成自首情节,有助于从轻或减轻处罚。

3、积极赔偿

与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以获得谅解。这会影响法院的量刑。

4、取得谅解书

通过赔偿和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在法律上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5、聘请律师

交通事故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聘请专业律师可以为肇事者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争取合法权益。

6、遵守法律程序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遵守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指示,配合调查和审判工作。推荐律师介绍: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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