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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 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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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唐健律师

电话号码:18040534551

手机号码:18040534551

执业证号:14201201610820183

执业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B座702室

法律知识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武汉刑事会见律师推荐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意味着所有参与犯罪的人都必须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2、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他们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3、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的犯罪行为要求各犯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客体要件

共同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客体,即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向的是同一个犯罪对象或法益。

5、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等。

6、共同犯罪人的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各犯罪人的作用和分工,可以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并据此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任。

7、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条件,特别是在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下,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根据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种分类:

1、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1)一般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2)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

2、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1)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2)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3、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1)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2)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集团性犯罪。

4、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1)事先/事前共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

(2)事中共犯,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认定主要依据其行为和意图。以下是教唆犯认定的一些关键点:

1、教唆行为

教唆犯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这包括通过劝说、利诱、威胁等方法将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犯罪意图不坚定的人。

2、主观故意

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教唆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客观结果

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教唆犯仍可能构成独立的教唆犯,但处罚可能从轻或减轻。

4、共同犯罪

教唆犯通常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如果被教唆的人实施了犯罪,教唆犯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

5、特殊情况

如果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教唆犯将受到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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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健律师,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定位:武汉专注刑事辩护的实战派律师,主打毒品、传统暴力、网络 / 经济犯罪,擅长取保、不诉、缓刑。

一、基本信息

律所: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职务:合伙人律师

执业年限:11 年(2015 年执业)

联系电话:18040534551(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汇通新长江中心 B 座 702 室

二、教育与执业背景

法学科班出身,2014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015–2018 年:综合律所执业,积累全流程诉讼经验

2019 年至今:加入上海靖霖(武汉)律所,转型纯刑辩,团队化办案。

社会职务:

武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武汉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擅长领域(核心)

毒品犯罪:大宗毒品、新型毒品(如依托咪酯)辩护

传统暴力犯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杀人(主攻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

网络 / 经济犯罪:诈骗、帮信、掩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

刑事控告与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报案代理

四、办案风格

务实犀利、庭审应变强,信奉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本地流程熟:武汉各看守所、公检法沟通顺畅,会见快、响应快

精细化辩护:重证据、抠细节,不打包票,主打取保、不批捕、不起诉、缓刑、降档

五、代表性案例

1.孙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对孙某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量刑协商顺利获得“缓刑”结果。

2.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介入后,为朱某办理取保申请,取保12个月届满后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终止对朱某的侦查工作。

3.潘某(案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入职违法犯罪公司,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法院采纳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潘某适用缓刑。

4.王某盗窃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意见,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期辩护人协助王某进行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张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作用较小、地位较低”的从犯辩护意见,对张某适用缓刑。

6.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提出的“实报实销”方案得到办案单位的采纳,黄某在判决后当即释放,重获自由。

7.李某受人雇佣运输包裹,包裹中夹带有毒品1000克,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人“不符合推定主观明知”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8.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为合法经营而获取个人信息,获利未达立案标准”意见,对叶某捕后取保,后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9.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前期已经过行政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社会矛盾已然化解”的意见,最终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10.肖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收取的部分金额与当事人所在岗位的职责没有关联,应当予以扣减”的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对肖某降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11.周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在检察院环节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未掌握的事实系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应认定为特殊自首情节”的观点得到采纳,协助当事人顺利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结果。

12.陈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环节介入案件,经阅卷研究分析、并与办案人充分沟通,顺利将涉案数额大幅缩减,从而降低罚金数额,为当事人保住合法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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